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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数字沙箱法《ОБ ЭКСПЕРИМЕНТАЛЬНЫХ ПРАВОВЫХ РЕЖИМАХ В СФЕРЕ ЦИФРОВЫХ ИННОВАЦИЙ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

【译者注】《俄罗斯联邦数字创新领域试验性法律机制法》(联邦立法第2020年第258号)于2020722日在国家杜马通过,724日俄联邦理事会表决通过,731日由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总统令公布。该法属于俄罗斯第二部关于数字沙箱的联邦立法。对理解俄罗斯在数字沙箱领域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中文版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助理王朝恩翻译。因译者水平有限,疏漏在所难免,如需引用敬请核对原文(见附件)。


俄罗斯联邦数字创新领域试验性法律机制法

第1条:本联邦法律的范围

1.本联邦法律定义了数字创新领域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目标和原则,数字创新领域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范围,并规范了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相关的关系,包括变更,中止,终止,监控,评估其有效性和效率。

2.可以根据本联邦法律,下述领域的数字技术开发、测试和实施活动可以建立数字创新试验性法律机制:

1)医疗活动(包括使用远程医疗技术和收集、处理与公民健康状况、就诊情况信息的技术)、药事活动;

2)交通工具(包括高度自动化的车辆和无人航空器)的设计、生产和操作,交通工具操作者的资格证明;提供运输和物流服务,运输服务机构;

3)农业;

4)金融市场;

5)远程销售货物、工作成果、服务;

6)建筑和工程的设计、施工、修缮、改造,关键性建筑物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运营;

7)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并国家管理(监督)和市政管理的实施;

8)工业生产(工业);

9)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领域的数字创新的开发、测试和实施。

第2条:本联邦法律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了本联邦法律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数字创新领域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以下简称为试验性法律机制):在特定时期内,对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进行数字创新的开发,测试和实施的领域中开展活动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适用的特殊法规;

2)数字创新: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规定的领域中使用由俄联邦政府批准的技术,或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中,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以下简称``俄罗斯银行''),引入、创立或使用的,新的或具有明显改进的产品(包括货物,工作成果,服务,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或技术,以及适用于商业活动、劳动组织或对外关系的新的销售方法或组织方法。

3)普遍性规范: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生效日或在俄罗斯银行依据本法第1条第2款第4项发布指引之前,业已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具有重复性效力的、具有永久性或临时性国家规范约束力的、规则性法律规范。

4)普遍性规范行为: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包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行政机关,国有公司的行为以及俄罗斯银行的规范性行为;

5)特殊性规范:根据本联邦法律,由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针对特定时期内参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设立的,并且除非试验性法律机制的计划另有规定,则在特定领土内适用的,不同于普遍性规范的规则性法律规范。如果联邦法律已确立普遍性规范,则可以在相关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特殊性规范;

6)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是规定特殊性规范的方案,该方案是根据本联邦法律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为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为)或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由俄罗斯银行的规范性行为(以下也称为俄罗斯银行行为)来批准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

7)监管机构:是履行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规定的一个领域内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职责的联邦行政机构,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内,是指俄罗斯银行;

8) 审批机构 –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就试验性法律机制事项,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的职能和权力的联邦行政机构;就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4项而言,是指俄罗斯银行;

9)发起动议-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提案,除其他外,包括对拟议的特别法律规则的描述、用以防止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对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或对国家的国防与安全以及其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价值带来损害的风险的措施,;

10)发起人-按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发起动议的,国家机构、(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7项中的)地方自治机构、法人、个人企业;

11)行业组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认定或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由俄罗斯银行认定的,在试验性法律机制方面,能够代表商业团体利益的一个或多个非营利性组织。由俄罗斯银行认定的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方式参与相关法律关系,除非俄罗斯银行另有规定外;

12)协调机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认定的,用来解决国家机构和组织之间因对发起动议的审查结果或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分歧的机构;

13)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进行活动的,国家机构,(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7项中的)地方自治机构、法人实体、个人企业;

14)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以及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内与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人;

15)申请人-拟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国家机构、(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7项中的)地方自治机构、法人实体、个人企业;

16)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监管:通过对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实施的信息进行收集、总结、系统化和评估以进行持续监督的系统。

第3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目标

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目标是:

1)根据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结果,促进经济活动新类型和新业态、新模式的形成;

2)促进竞争;

3)扩大商品、工作成果和服务的类型,改进其质量或数量;

4)提高国家或市政管理效率;

5)促进科学与社会发展;

6)根据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结果改善普遍性法律规范体系;

7)为俄罗斯联邦在数字创新领域的商业活动的发展吸引投资;

8)为数字开发和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4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原则

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原则是:

1)不得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经济空间的统一性,不得削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所实施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承诺;

2)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3)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透明度和开放性;

4)所有申请人平等;

5)自愿参加试验性法律机制;

6)特殊性规范在时间、人员的适用的确定性,除非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本质上必要,应限定特殊性规范的空间适用效力;

7)对普遍性法律规范的影响最小化。

第5条:与建立和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有关的法律规则

1.与建立和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有关的法律规则,由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所实施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和俄罗斯银行的规定。

2.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在该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对该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事项管辖权范围内或者在该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对由该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与俄罗斯联邦拥有共同事项管辖权范围内,可以对在该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中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及其程序进行立法。

3. 确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的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规定,在有关联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或改变相应联邦法律规定的效力。

4.在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期间,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或法人实体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包括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行为合法的情况),应由造成损害的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予以赔偿。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可以预先对确保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对其在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时造成特定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规定。

5.特殊性规范不应减损对法官、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机构的人员,以及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受国家保护的人员所提供的国家保护,也不得减损国家保护措施的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参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必须在,考虑俄罗斯联邦法律对构成国家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信息处理、机密或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属于访问受限信息、以及俄罗斯联邦对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6.特殊性规范的主题不能是在进行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核心利益的损害有高风险的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保护国家秘密,确保俄罗斯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以及实施可能导致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工作成果和服务被流通的行为。

7.联邦法律可以为保护与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人的权利提供额外保障,包括设定告知其存在特殊性规范的规则,为其拒绝加入该法律关系创造条件。

8.根据本联邦法律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不得为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关参与人提供税收优惠。

9.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7项规定的领域,本联邦法条款对因建立和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银行协商确定。

第6条: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

1.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

1)在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领域中,规范与数字创新有关的关系的普遍性规范所包含的要求、指示、禁止、限制等会导致数字创新的出现根本不可能或会严重受阻;

2)存在数字创新的利用或其利用所需的技术、工艺、组织或其他培训的技术可行性;

3)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必须导致实现本联邦法第3条规定的一个或几个目标;

4)发起动议中有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或法人财产造成损害、对国防和(或)国家安全或其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价值造成损害的风险评估,并有预防此类风险的措施。

2.就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俄罗斯银行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在这种试验性法律机制下进行的个人金融交易的数量和金融交易的总量、交易的人数、此类金融交易是在整个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期内还是在适当的时间限度内、以及建立这种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其他条件。

3.可以在特定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范围内,也可以为某一个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一个试验性法律机制,而且除非该试验性法律机制另有规定,也可以将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进行的活动限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

第7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

1.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由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确定,同时考虑本联邦法第3条规定的目标,并且不得超过三年。可以根据本联邦法第18条第7款第2项延长此期限。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可以为不同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设立不同的参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

2.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或俄罗斯银行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否则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期是自发布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令或俄罗斯联邦银行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并批准该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起算。

第8条:发起动议的提交

1.作为发起人的法人实体或个人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发起人上一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显示,在上一年度,发起人不存在总金额超过发起人账面资产价值25%的,拖欠俄罗斯联邦财政预算系统税款、规费,其他义务性款项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与规费法律予以延期缴纳、分期缴纳和投资税收优惠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资产重整的、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申请人的支付义已经履行的,不属于此类情形)。如果发起人以规定的方式提交了针对所述欠款的上诉申请,且在发起动议的审查日尚未就该申请作出判决的,则该发起人应被视为符合上述要求;

2)发起人是个人企业的,作为其单一执行机构职能的实施者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中的联合执行机构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应存在犯罪记录;

3)发起人为法人的,未进行重组、未清算,且不存在针对其的破产(破产)诉讼;发起人为个人企业的,未丧失行为能力也不存在针对其的破产(破产)诉讼;

4)法定(合并)资本中,由注册地为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认定的提供优惠税收待遇国家或地区清单中所列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法人实体参股总额达50%及以上的,和(或)与上述法人进行的金融交易(离岸区)不能提供信息披露的,外国法人实体和俄罗斯法人实体都不能作为发起人

5) 发起人建议的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符合条件。

2.发起人将发起动议提交给审批机构,并附上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项目草案和经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起动议和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项目草案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由审批机构规定。

第9条:发起动议的审议

1.审批机构应在提案提交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发起动议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满足本联邦法律第8条规定的要求。

2.如果发起动议不满足本联邦法律第8条规定的要求,则审批机构应向发起人告知拒绝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合理理由。

3.如果发起动议符合本联邦法律第8条规定的要求,则审批机构应将发起动议发送给行业组织、监管机构(如果不是发起人的话)和在其领土上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但前提是该试验性法律机制是在该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的领土上单独进行的),以便就建立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可行性得出结论。

4.发起动议的信息中,除构成国家和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秘密的信息,机密信息和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属于限制访问的信息外,都应在审批机构的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公开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

5.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在收到发起动议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是否符合本联邦法第6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发送给审批机构。其结论必须是以下结论之一:

1)根据该发起动议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可行;

2)在根据发起动议的审查结果进行修改后,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可行;

3)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不可行,此时应说明了不能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原因。

6.如果发起动议将影响其他联邦行政机构解决那些根据本联邦立法需要与之协调事项的权力时,监管机构应在收到发起动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其他联邦行政机构协调其意见。

7.审批机构在收到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意见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对发起动议是否符合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准备一份包含本条第5款第1-3项的结论之一的审查结论。

8.如果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结论是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不可行,则审批机构应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起人发送拒绝建立所述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通知。

9.如果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结论是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是可行的,但要考虑到对发起动议的意见,则审批机构应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发起人发送,在考虑对发起动议的评论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所述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通知,并附上相关评论的副本。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有权提交根据相关评论修改后的发起动议,供按照本联邦法第8条规定的方式再次进行审查。

10.如果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对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可行性发表了意见,或者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的结论中存在矛盾之处(包括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不可行的的结论),则审批机构应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经过审查的发起动议,并附上这些审查意见。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要求审批机构在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材料的同时,也必须与其发送发起动议的联邦行政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和组织,共同组成协调机构对发起动议进行审议。对在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发起动议的审议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银行协商确定。

第10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

1.自审批机构根据本联邦法第9条将发起动议和审查意见提交俄罗斯联邦政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协调机构应在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和本联邦法第9条第6款规定的联邦行政机构、行业组织、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参与下,对发起动议进行审议。

2.在对发起动议审议后,如果:

1)分歧尚未解决,协调机构将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拒绝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并将其发送给发起人和审批机构;

2)分歧已得到解决,但指明必须考虑对发起动议的意见的,协调机构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向发起人发送对发起动议的审查意见进行考虑的建议。发起人在收到此类建议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权修改发起动议并将其发送给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意见对修改后的发起动议进行审查。如果对发起动议的意见已被充分考虑,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对修订后的发起动议进行审查;

3)没有分歧或分歧已经解决,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将对该发起动议进行审查。

3.对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的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发起动议,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银行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审查。

4.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和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批准,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属于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的,由俄罗斯银行可以分别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律行为和俄罗斯银行的法律行为作出建立试验性法律和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决定。

5.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应包括:

1)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各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参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如有必要);

2)除非试验性法律机制另有规定,表明所建立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领土范围;

3)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具体法律中不应适用的条款(要求,规定,禁止,限制),以及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必须强制遵守的条款(如果具有普遍规范效力的法律中没有此类条款或规定不一致的话);

4)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或法人财产造成损害、对国防和(或)国家安全或其他受联邦法律保护的价值造成损害的风险评估,以及对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具有强制性的预防此类风险的措施;

5)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名单及其必须遵守的要求,以及本联邦法第8条第1款中规定的要求;

6)表明其他受试者可以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及其加入程序的内容;

7)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地位的依据和条件;

8)违反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规定的判定标准,包括严重违反标准的情形;

9)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下制造和测试所用产品的程序;

10)表明在试验性法律机制框架下行使控制(监督)职能的一个或多个主体的内容,及其行使这些职能的程序;

11)评估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的要求,包括评估所依据的指标;

12)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向表示有意在试验性法律机制框架内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的人告知存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存在及其内容的方式,包括试验性法律机制所确立的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规范与普遍性规范的差异;

13)表明应当在媒体上进一步发布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及其内容(包括试验性法律机制所确立的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规范与普遍性规范的差异)有关的信息以及在试验性法律机制下生产货物所使用的相关信息,并应储存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要求。此类信息应放置在试验性法律机制所在区域的入口(通道)前面、根据上述试验性法律机制履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入口前面。如果与在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内开展的活动有关,未与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则应对额外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放置要求进行明确;

14)本联邦法以及根据本法实施的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行为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11条: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的取得

1.建立了试验性法律机制并且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把发起人作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发起人自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行为或者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自批准了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俄罗斯银行的行为生效之日起,取得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地位,除非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另有规定。其他人可以按照本条第3-7款规定的方式,通过以作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方式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而取得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资格。

2.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以及作为法人实体或个人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本联邦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

3.以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目的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申请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4.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监管机构的结论,就某人以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为目的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作出的决定,俄罗斯银行针对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范围内,就某人以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为目的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作出的决定应以申请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下:

1)符合本联邦法律第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2)申请表及其所附文件符合审批机构批准的条件。

5.监管机构与审批机构意见一致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准备的意见发送给俄罗斯联邦政府,(如果申请人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并附上为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并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需要修改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案的草案;或向申请人发送拒绝参加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并附理由(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如果试验性法律机制是按照本联邦法律第1条第2款第4项建立的,则俄罗斯银行应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改变为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并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需要改变的俄罗斯银行的相关法律行为。

6. 就某人以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为目的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应由审批机构按照审批机构事先确定的方式通知其本人。

7.自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律行为进行的相应修改生效之日起,或者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自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俄罗斯银行的行为进行的相应修改生效之日起,即认为该人已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除非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另有规定。

8.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可以允许个人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而无需根据监管机构的决定或该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规定的其他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9.申请表、随附的文件清单、申请提交程序、审查的程序和条件以及监管机构作出结论的形式及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发送拒绝其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程序均应由审批机构制定。

第12条: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1.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的依据和条件,由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规定。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被暂停的,直到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活动所表明的违法行为消除时止。

2.在以下情况下,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地位被终止:

1)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7条规定了指定期限,而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参加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届满的;

2)试验性法律机制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7条终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对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

a)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参加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任何日历年(其起算点为其加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起点)中,两次以上违反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规定或一次以上重大违反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规定的;

b)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获得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c)清算,重组(以转型形式的重组除外),作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法人被认定为破产的,个人企业停止运作或被认定我破产的。;

d)有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审批机构暂停或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试验性法律机制中的资格的决定,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4.审批机构作出暂停或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试验性法律机制中的资格的决定的程序、将决定通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应由俄罗斯银行制定。

第13条: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除作为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法人实体重组外,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第14条: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义务

1.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

1)应建立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下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的人员的登记册。该登记册的保管和第三方获准接触的规则由审批机构制定;

2)应按照本联邦法第19条规定的方式,向有意在试验性法律机制框架内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的人告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存在及其内容;

3)应按照审批机构规定的方式,受理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关的、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投诉。

2.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有关的,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影响的人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就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的作为(不作为)提起控告。

第15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修改

1.对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障的基础,是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不可改变性,除非以本联邦法规定的方式和理由进行改变。

2.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下,俄罗斯银行,可以通过修改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和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的行为,而改变试验性法律机制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下,俄罗斯银行在试验性法律机制和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到期之前的两个月前,收到了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和行业组织关于改变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条件的联合建议的;

2)因下列原因,试验性法律机制规定的内容表明,本联邦法律第3条所规定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目标将无法实现的:

a)与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有关的;

b)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试验性法律机制建立时或加入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 试验性法律机制有效期发生改变,但不能超过本联邦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的。

第16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暂停

1.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应由俄罗斯银行,主动或根据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行业组织或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暂停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并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法案的方式作出:

1)如果联邦法律已经生效,其适用将导致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环境发生改变;

2)如果连续三个月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登记册中没有任何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及提交相应的申请的信息;

3)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规定的其他情况。

2.试验性法律机制可以被暂停长达三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应根据本条第1款第2项做出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的,则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应考虑变更或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依据的存在性。

3.从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之日起,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无权按照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开展活动,并且在有关决定暂停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间内,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期限中止。

4.暂停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程序,通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暂停其运行的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情况下,由俄罗斯银行制定。

第17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终止

1.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是通过不可能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而得到保证的,除非采取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理由。

2.试验性法律机制可以提前终止:

1)联邦法律生效后,其适用导致这种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终止;

2)在下述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情况下,根据俄罗斯银行的决定可以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终止决定应采用废除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及批准的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方式作出:

a)应监管机构、审批机构、行业组织或试验性法律机制参与人的建议,如果:

对于特定的试验性法律机制,连续六个月没有任何关于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信息。

在试验性法律机制实施过程中,已经发现不可预见的风险,包括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对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对国防和(或)国家安全的损害的风险(包括确保人民、运输基础设施、电力系统、通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的可靠和可持续运行被中断的风险。且在试验性法律机制运行期间内,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无法消除这些风险的;

已查明会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的;

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况;

b)如果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框架内,将普遍性规范扩展至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中或终止该法律关系,不构成对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其他参与人的损害的,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建议;

3)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况。

3.自试验性法律机制终止之日起,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无权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规定的行为。

4.终止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程序,包括可能采取的将适用于试验性法律机制参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规则上升为普遍性规则的过渡期,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终止后,对在试验性法律机制下生产的产品性质的判定,以及将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决定通知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的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由俄罗斯银行规定。

第18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监管及其有效性和效率评估

1.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负责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监管。

2.在试验性法律机制届满前70个工作日内(试验性法律机制有效期少于或等于1年的,25个工作日之内),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应按照审批机构规定的方式,向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提交在试验性法律机制实施框架内的活动结果的报告。

3.审批机构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要求对收到的报告予以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照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中所要求的指标编写一份综合分析报告,并据此评估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在分析根据本文第2部分收到的报告并准备综合分析报告时,审批机构应征询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学术界和企业界代表的意见,并就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召开公开听证会。

4.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监管和实施效率和效果评估的结果,应制作列明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审查意见的摘要分析报告,报告应为:

1)可以将特殊性规范上升为普遍性规范;

2)在对特殊性规范进行修改后,可以将特殊性规范上升为普遍性规范;

3)不能将特殊性规范上升为普遍性规范。

5.如果审批机构的审查意见与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则审批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分歧提交协调机构进行审议,由后者作出本条第4款所列的决定之一。

6.如果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之间没有分歧;或协调机构在解决分歧后决定将特殊性规范上升为普遍性规范,或者决定在对特殊性规范进行修改后将特殊性规范上升为普遍性规范的,则由审批机构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修改普遍性规范的建议。

7.对审批机构提交的修改普遍性规则的建议进行审查后,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1)需要修改普遍性规范;

2)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对建立试验性法律机制和批准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法律行为进行适当修改,以授予完成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一年的延长期。

8.如决定修改普遍性规范的,对于已完成实验法制度方案的实验法制度主体的实验法制度有效期应延长至对普遍性规范作出修改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生效之日,但不得超过一年。

9.俄罗斯银行应根据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方式,对(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领域的)试验性法律机制进行监管,对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根据监管结果,俄罗斯银行应对是否需要修改俄罗斯银行的法律行为作出决定、和(或)向有立法动议权的主体提出修改其普遍性规则法律行为的建议、和(或)向其他有权就采取规制性法律行为以对普遍性规范的法律行为进行修改提出建议的主体,和(或)有权采用此类行为的主体提出建议。

10. 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监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和效率的评价、对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和效率的公开听证,其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第19条: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信息支持

1. 审批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其信息与电信网络(互联网)上公开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下列信息:

1)本联邦法律,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和俄罗斯银行的规则;

2)对收到的发起动议进行审查的进度信息;

3)由审批机构维护的、包含有关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的信息(其中包括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及其提交的申请)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登记册。登记册的保管、使用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在本联邦法第1条第2款第4项的情况下,由俄罗斯银行制定。

2. 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必须向有意在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内与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人,告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存在和内容,包括在制定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时,通过方案赋予的、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的、试验性法律机制的特殊性规则与普遍性规则之间的差异。

3.在告知本条第2款的信息后,与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框架内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即表明其同意对该法律关系适用特别的规定并承认已成为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参与人。

4.如果在国家或市政服务的领域内实施试验性法律机制,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信息必须包括可能会在试验性法律机制范围之外提供相关服务及服务方式的明示。

5.如果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实施框架内进行的活动可能影响与在实施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之内的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未建立法律关系的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则上述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在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有效期开始之前,或在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进行交易,订立合同、发送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实施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有义务向未加入该试验性法律机制的人披露其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资格,告知对其适用的特殊性规则,并将在试验性法律机制下生产的商品信息,放置于试验性法律机制所在地区的入口处(通道)的前方,在试验性法律机制的框架内进行工作、提供服务的,应将相关信息放置在工作场所的入口前方。对此类信息是否需要额外的发布和储存及其标准由试验性法律机制项目确定。如果本款所述具有显著法律效果的行为是通过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进行的,则试验性法律机制主体有义务将交易适用的所有与普遍性规则不同的特殊规则条款告知用户(交易的对方当事人)。

6.俄罗斯联邦国家主管机关,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国家主管机关,地方当局,国有公司,公法性公司,其他经许可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和(或)执行特定活动的组织,应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各自公开的官方网站上储存根据试验性法律机制方案无需特别许可的信息,以供公开访问。

第20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发布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到期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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