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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投资法》简介

发布时间:2025-05-10 浏览:

土库曼斯坦投资法简介

作者:王朝恩 

 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制定于1992年,并于1993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该法2015年版本共有4章22条。分别规定了总则、投资活动、投资的管理与规制、权利保障与投资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定义:

  投资是指投入商业及其他活动对象、能产生利润(收入)或实现社会效应的各类财产和智力价值,包括货币资金、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衍生的财产权、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固定资产再生产投资可采取资本投资形式。

2、投资行为的定义:

  投资行为是指国家、个人和法人实施投资的一系列实质性的投资活动,包括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投资、国家投资、外国主体投资以及联合投资。

3、投资客体的定义:

  投资客体包括新建和更新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证券、科研技术产品等。国家禁止投资不符合抗震、防火、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损害公民、法人和国家合法权益的项目。

4、投资主体:

  土库曼斯坦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可以成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中,投资者是决定投资的主体,参与者是基于投资者委托或作为承包商确保投资实施的主体。

5、投资者的权利:

  包括:(1)平等开展投资活动的权利;(2)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方向和效率,自由使用财产投资,转让投资及成果的权利;(3)以财产作担保,利用和吸引金融资源的权利;(4)拥有、使用和处置投资对象及成果的权利等。

6、投资者的义务:

  包括:(1)按规定申报投资规模和来源的义务;(2)获取建设许可和审批的义务;(3)遵守法规、防止不正当竞争、提交报告,从事特定工作需获得许可证的义务等。

7、国家对投资活动的管理与调控: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折旧政策、财政援助、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条件、投资项目审查等方式对投资活动进行调控。

  国家投资的决策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测来进行,项目需经审查和批准。国家投资可通过竞争性订单的方式来实施

8、投资保护与责任

  (1)投资权利保障:土库曼斯坦保障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稳定。政府机构侵犯权利需赔偿损失,非法定情形不得干涉投资活动。

  (2)责任承担:投资活动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财产和其他责任;未完成国家订单,企业、组织、官员和国家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保护措施:土库曼斯坦保护各类投资,对投资进行国有化、征收必须有国家立法依据,并全额补投资者的损失,否则不得对投资进行国有化、征用等。投资纠纷可在相应法院或通过谈判解决。

附: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官方英文版(来源:https://www.invest.gov.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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